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提高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入库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形成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粮食产能指标。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交易活动,不得以受委托或变相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充当交易活动中介。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申请出售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建立县级指标库。各地实施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在县域内无法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申请购买县级指标库指标。
从新入库项目指标中按照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各10%提取,粮食产能指标分别按照提取面积的300公斤/亩、300公斤/亩、600公斤/亩提取,建立省级指标库,主要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线性工程项目。
上述指标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政策和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实时调整。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主体,委托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指标交易具体工作。
第七条 参与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真实、有效、合法,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
交易补充耕地指标,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省直管县(市)以外的县(市、区)还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指标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设置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最低限价的1.5倍。
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水田指标与粮食产能指标搭配交易。交易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每亩搭配3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最低限价8万元/亩;交易的水田指标每亩搭配6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最低限价16万元/亩;县级指标库粮食产能指标可单独交易,最低限价1万元/百公斤。
根据指标交易市场情况,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适时调整指标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
第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在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统一实施。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域内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全过程负责,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运作程序;
(二)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承诺;
(三)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交易服务机构拟订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制度应当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指标库交易原则上每年不超过8次,县级指标库交易不限次数。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指标出售申请文件发布指标出售公告,公告应当明确拟交易的指标数量、指标类型、起始价格、竞价幅度等要求,除此之外不得增设其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件。
第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售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期内接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公告要求报名。
第十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规则组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双方。
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结束后,交易双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根据网上交易平台上传的交易合同,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结算,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资金结算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划转。
第四章 指标统筹
第十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新入库项目指标中按不超过10%统筹提取,用于保障市本级项目,相关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使用指标时应当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指标使用协议。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为固定价格。统筹的旱地指标、“旱改水”指标每亩搭配3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8万元/亩;统筹的水田指标每亩搭配600公斤粮食产能指标,价格16万元/亩。相关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上述价格向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结算,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结算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划转。
第十八条 县域内短期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具备补充耕地潜力的县(市、区),允许在市域内借用周转指标,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指标周转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指标周转合同,根据指标周转合同,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划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并对指标及其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材料的完整性、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其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对交易指标划转的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应当对交易资金结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补充耕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因指标交易改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内补充耕地指标及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冻结或核减当地相应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债券本息、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耕地开垦及恢复、耕地提质改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信息应当在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主体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主体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尽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的;
(四)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主体骗取成交的;
(五)第三方以受委托或变相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违法违规干预交易活动的;
(六)存在协议或合同外的交易条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的方式或内容;
(七)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双方应当对补充耕地指标成交结果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自公告约定的签订合同最后期限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在交易平台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及时将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有关监督部门明确指出存在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及监督部门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充分发挥增减挂钩政策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支持促进作用,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家有关增减挂钩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开展增减挂钩项目的地区,保障拆旧复垦安置及留足当地建设需要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节余指标调剂交易,是指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等工作,经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条件的地区将已经验收核定并备案的节余指标,有偿调剂交易给其他地区的行为。节余指标调剂交易分为跨省域调剂和省域内调剂交易,跨省域调剂是节余指标调出到其他省(区、市)的行为,省域内调剂交易是节余指标在省域内跨县域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节余指标调剂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守底线,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二)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开展增减挂钩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有效防范社会稳定风险。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三)协调统筹,供需平衡。调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配置、规划布局等,合理确定调入节余指标需求;调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拆旧复垦潜力、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调出节余指标需求。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统筹指导工作。
(四)公开交易,诚实信用。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交易活动,不得以受委托或变相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充当交易活动中介。
第二章 调剂交易要求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的主体,委托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调剂交易具体工作。
第六条 跨省域调出范围为24个原国家级贫困县,具体包括修水县、莲花县、南康区、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寻乌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会昌县、石城县、宁都县、广信区、横峰县、鄱阳县、余干县、井冈山市、吉安县、万安县、遂川县、永新县、乐安县、广昌县。
省域内调出范围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罗霄山特困片区、原中央苏区等革命老区和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帮扶县,具体包括修水县、都昌县、安源区、芦溪县、莲花县、分宜县、渝水区、贵溪市、余江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上犹县、崇义县、大余县、信丰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安远县、寻乌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会昌县、石城县、宁都县、袁州区、樟树市、广信区、广丰区、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共59个县(市、区)。调入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县(市、区)。
上述调剂交易范围将根据国家政策和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实时调整。
第七条 跨省域调出的节余指标,来源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省域内调出的节余指标,来源于增减挂钩(含符合增减挂钩入库条件的生态修复增减挂钩子项目)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
第八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应当在江西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交易平台统一实施。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省统一的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域内调剂交易活动。
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全过程负责,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运作程序;
(二)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承诺;
(三)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交易服务机构拟订的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工作制度应当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不得通过调剂交易囤积节余指标。调入指标未使用完的,原则上不能继续调入。
经调剂交易取得的节余指标,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不得调出。
第十一条 参与调剂交易的节余指标应当真实、有效、合法,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节余指标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调剂交易。
第十二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价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复垦为一般耕地的30万元/亩,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40万元/亩。
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设置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最低限价的1.5倍。水田指标最低限价25万元/亩、旱地指标最低限价15万元/亩、其他农用地指标最低限价10万元/亩。
根据节余指标交易市场情况,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适时调整省域内调剂交易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拟参与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的增减挂钩项目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实施完成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省直管县(市)调出节余指标须经省、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县(市、区)调出节余指标须经省、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使用省域内调入节余指标。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要求及时完成节余指标调剂交易和使用信息备案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图、数、实地一致。
第三章 省域内调剂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节余指标出售申请文件发布节余指标出售公告,公告应当明确拟交易的指标数量、指标类型、起始价格、竞价幅度等要求,除此之外不得增设其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件。
第十五条 节余指标出售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期内接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公告要求报名。
报名调入节余指标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省直管县(市)以外的县(市、区)还需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交易服务机构按交易规则组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双方。
第十七条 公开竞价结束后,交易双方签订省域内调剂交易合同,根据网上交易平台上传的交易合同,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结算,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资金结算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出方在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交易信息,备案后调入方可使用节余指标。
第四章 跨省域调剂程序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上述申请。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后,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跨省域调剂的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自然资源部。
第二十条 调出节余指标由自然资源部核定后,省自然资源厅将核定结果函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调剂交易的节余指标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并对指标及其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材料的完整性、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其组织实施的节余指标公开交易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对交易指标使用的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应当对交易资金结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因指标调剂交易改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后期管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节余指标及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冻结或核减当地相应数量的节余指标。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余指标的调剂交易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向被拆旧复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倾斜,优先保障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及农业农村发展建设、后期管护等。
第二十七条 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结果信息应当在江西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加节余指标调剂交易活动的主体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节余指标调剂交易活动的主体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尽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的;
(四)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主体骗取成交的;
(五)第三方以受委托或变相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违法违规干预交易活动的;
(六)存在协议或合同外的交易条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的方式或内容;
(七)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双方应当对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交易成交结果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自公告约定的签订合同最后期限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节余指标调剂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在交易平台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调剂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及时将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有关监督部门明确指出存在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及监督部门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